郑重申明
户外活动是具有很大风险的一种运动,在组织户外活动过程中的自然事故是有可能发生的,户外活动中出现的事故意外到底谁承担责任?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详尽的明文规定,也无其相关立法机构和部门为此专门立法,所以根据国内外以往和现实中的经验,我们自觉遵守“其责自负”的原则,在此有必要提醒大家。目前国内外凡是参与户外运动的,在户外活动中遇险遇难的均实行“责任自负”的原则。无违法行为时,法律的责任谁也承担不起,在没有人强迫你参与户外运动的情况下,你就该知道你要为你所做的一切负责,必须承担起户外活动中发生的意外及后果,所以朋友你要清楚你在做什么,后果会怎样?作为一个户外爱好者积极参与者,必须悉知和认识户外活动具有很大的潜在的危险性,这种危险性基本上不是当事人的因素造成的,若是当事人为因素造成的,不管你是故意或者是无意的,这些都必须担负法律责任。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是这个世界最伟大的奇迹,生命也是这个世界的无价宝.谁的生命都宝贵珍贵,但是在大自然面前,自然灾害是在所难免的,难以预料的,不管你有多么充分的准备,不管你有多么周详的计划,意外会随时面临危险。因此切记,凡是参与这种户外自由组织的活动时,一定要先清楚自己在做什么,有什么样的危险存在等等, 尤其是要记住了你是成年人,你应该努力使自己在活动中的行为达到自助。还是那句话,你是具有法律意义的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言行举止自己要对自己负完全责任.。
序言
《户外公约》是以国家现象宪法、公德为基础;以法律精神、人道主义精神为指导,对户外活动行为进行一定行为约束,明确关系责任。《户外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广大驴友的根本利益;约束广大驴友的行为;明确广大驴友的责任关系;提倡自助户外活动的同时更提倡以文明户外活动为宗旨,为喜爱户外活动的朋友提供法律依据。《户外公约》提倡亲近自然、享受生命,不从事危害国家、人民、政党和其他集体、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规;不从事违反自然与生命规律的户外活动,不从事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不盲目追求挑战自我、挑战自然的活动。当然你有权利在户外挑战自然,挑战极限是一项相对而极度危险的活动,如果你愿意;你认为你有哪个能力;是没有人会阻止你的。尊重生命、珍爱生命,这也是自然最崇高的法则,更是《户外公约》的基本原则。因为户外活动具有相当的危险性,所以为了使《户外公约》能够正常平稳地运行下去,为了不使户外活动中的危险因素影响《户外公约》的运行,特制订如下公约。
驴友们,欢迎你参加驴友活动或则是发起自助户外活动,鉴于户外活动难免会存在不可预知的危险性,为自己、为他人,请你务必在报名参加活动前先仔细阅读《户外公约》。当你参加活动时,表明你已同意并遵守下述公约。这不是简单的单方格式合同,而是《户外公约》对的驴友们进行户外活动的现实情况的描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广大户外运动爱好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责任关系、义务,建立和维护适应户外活动的相关规则,促进户外运动健康发展和进步,根据国家宪法及相关法规和社会公德精神,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户外公约调整和明确当事人之间责任关系,人身关系,利益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户外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户外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团结互助的原则。
第五条:户外活动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集体、组织、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户外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约定成俗的良好的文明习惯。
第七条:户外活动必须尊重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不违法乱纪、不破坏生态环境、不破坏当地的文化遗产、不破坏当地设施及庄稼等。
第八条:户外活动者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提供各种有利于户外活动展开的权利、执行户外安全卫生规程,遵守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德。
第九条 任何单位、组织个人组织、俱乐部等,必须首先参照国家相关法规执行,次之本公约。
第二章 活动原则
第一条: 户外活动具有以下特性:非正规组织与正规组织,非盈利性与盈理性。网友发起的户外活动属于非正规性质,属非俱乐部,非旅行社,不赢利,不搞会员制,不搞野外生存等(大家愿意,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在自愿的情况下可以进行野外生存挑战的除外),不提供野外活动商业服务。任何盈利机构组织的户外运动均属第二范畴,即盈利性,如私企和个企单位、集体或者个体户等。
第二条:带有盈利性质企业、团体、俱乐部、个体户等组织在开展户外活动时,应担当户外活动时所发生的一切危及当事人生命、财产、身心健康、及其它利益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非盈利性组织成员在户外活动中,因非自身因素造成的危害组织成员各种利益的,组织者和组织成员不承担任何责任。非盈利性组织成员因自身因素产生的法律责任,不管你是故意还是无意,组织成员当事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当法律责任;如故意或无意侵犯威胁当事人的各种权利和生命财产等。因其它意自然外造成的,而非组织者和组织成员造成的法律责任,组织者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担当为当事人维护当事人的各种利权益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均为身体健康者,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男女均可,可不受地域开放限制,台港澳同胞、海外华侨、外国人士视情况加入;未满十八周岁或行动不便者,须由法定监护人陪同或由法定监护人指定陪同人。病残人士、未成年人、年纪较大者须谨慎加入,当事人有权利拒绝他们加入,强行加入者其责自负。如有隐瞒病情刻意参与者和谎报年龄的未成年人参与,责任自负。
第五条: 活动参加者要自备野外活动所需装备,如登山包、睡袋、防潮垫、帐篷、炉具、防寒衣物、照明工具等,这些装备均系自带,合用他人装备及无任何装备者,出现意外,责任自负。
第六条: 自发组织、非盈利性组织的活动费用AA制,所产生的公共费用一律平摊,活动中的收支明细应秉承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并及时的告知参与者,活动参与者需互相友好监督;参与者监督权利。
第七条: 活动无固定发起者,凡有责任心、有能力、有兴趣者均可发起,病残人士、年纪较大者、未成年人除外。
第八条: 活动计划的发布、报名、确认均应公开进行,参加者需自行留意。
第九条: 活动的发起者和参与者本着自由组合、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费用自费或平摊的原则参加。
第十条: 发起的户外活动计划和户外活动属个人行为,本着自愿参与的原则的情况下,与发起者、网站和论坛及群(QQ群和QQ)等其它媒介无关,网站、论坛、QQ群及QQ等媒介仅起着信息交流的作用。发起者有违法行为例外,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发起者本人应身体健康,有一定户外活动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并愿意承担在户外活动中一些及所能及的义务。
第十二条: 活动前,活动发起者应制订详细活动计划;予以公布,采取公开报名;自愿参与;自行负责的原则,并详细了解参与队员自身的一些状况。
第十三条: 活动发起者所制订的活动计划应尽量包括以下内容:活动概述、行程安排、所需装备、费用预算、注意事项、报名方法、责任声明等。
第十四条: 活动中,发起者或组织者负责组织、协调、带队、联络等工作。
第十五条: 非盈利性质组织,发起者所承担的组织带队工作,完全是自愿和义务的,不从参与者那里收取任何组织费、劳务费以及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给参加队员提供野外活动的商业服务。盈利性组织负全责。
第十六条: 发起者要结合活动强度、危险程度等实际情况,根据报名人员的体力、装备、经验、意志力和当时的环境、气候等各方面因素进行考虑,不适合者予以劝退,如不适应者(有病的,体力耐力低的)坚持不退,其责自负。
第十七条: 活动中发起者和组织成员有义务照顾全队的安全,如果遇有意外情况,发起者和组织成员有义务进行组织营救,保护,协调,组织队员迅速离开危险地带,但活动性质属于自由组合、自愿参与、风险自担、责任自负,所以无论结果如何,原则上发起者和组织成员不会对任何个人承担法律责任。这点大家都应该保持清醒地认识和共识。
第十八条: 活动参加者应本着自由结合、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原则参加。
第十九条: 凡参加户外活动者本人应身体健康,身体素质良好,有团队良好的精神及顽强的意志力。
第二十条: 参加者应自备野外活动所需的基本装备,符合活动发起者的装备要求,如自备登山包、睡袋、防潮垫、防寒衣物、照明工具等。
第二十一条: 活动中的全部费用实行AA制原则,参加者需承担各自的活动费用,所有公共费用一律平摊。半途加入或退出者也需自觉承担相应部份费用。
第二十二条: 活动参加者应尊重组织安排和队员及组织安排好的,遇着困难或意见不统一可与发起者商量,但没人强迫你服从,应自觉服从组织安排,擅自行动,其责自负。
第二十三条: 参加者应协助发起者做好公共工作,互相协助,注意安全,以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遵守时间,不迟到。如果由于个人原因迟到,自己解决交通问题或表明你放弃参加活动。如个人愿意继续参与,单独追赶队伍而造成的意外,责任自负。
第二十五条: 我们提醒你,因为户外活动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在参加时请注意安全,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和义务有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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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花太香 于 2008-7-1 12:16 编辑 ]